(2026年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担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责,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专员的监督与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依法对学校的检查与评估,接受其他有关机关及教师、学生、社会的依法监督与评估。
第四条 学校名称:意甲中文官方网站,简称“九江理工”。
英文名称:Jiu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JIT)
第五条 学校地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汇源路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登记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第八条 办学宗旨:主动适应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内涵质量建设,锐意改革,积极创新,努力提升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实现学校科学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九条 办学定位: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以服务江西特别是九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性调整需要为宗旨。立足九江,面向江西,服务社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与创新创业教育,凝练学科方向,形成以装备制造大类为主干,电子信息、生物与化工、食品药品与粮食等大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聚焦江西省“1269”行动计划和九江市“9610”工程,重点面向制造装备、电子信息、食品、石油化工等产业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紧缺行业和技术领域人才,努力为建成一所规模适度、省内先进、全国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发展定位而奋斗。
第十条 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稳步发展高职教育,逐步扩大高职教育规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7500人。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与形式:学校以举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包括三年制高职教育、五年一贯制高职教育,辅之以成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基于江西省“1269”行动计划和九江市“9610”工程的产业链需求动态响应机制,专业链对接产业链,课程链对接岗位链,动态调整专业布局结构,形成以装备制造大类为主干,电子信息、生物与化工、食品药品与粮食等大类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二章 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举办者:江西省维多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提名理事长,提名理事、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举办者权益;
(六)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章程的修订;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协议约定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但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 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建立中国共产党意甲中文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九江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监督。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基本建设、招生录取、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再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决策。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学校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落实校级层面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专职配备,以及院系层面专职党组织书记的配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参与决策与实施监督机制。健全党委会议、党委与行政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保证“三重一大”决策等机制有效执行。涉及学校党建、思政、德育、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学校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机制,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要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明确意见,理事会会议要充分考虑党委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讨论、作出决定,党委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建立党委书记、理事长、校长定期会商制度,重要议题应在会前相互听取意见,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对存在分歧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对存在重大办学风险事项,党委书记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党委要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督导专员要通过调研、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处、保密办公室等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按照不低于生均100元标准,将党建和思政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并由党委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建立相应议事决策制度,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和服务全过程,推进“三全”育人,守牢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把关定向、理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制。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形成“三力合一”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与行业、企业等有关人员7-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历。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认为需要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任,理事会名单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并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办学方案和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要改革等事项;
(四)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开立撤销银行账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标准;
(七)决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理事会成员的变更;
(八)决定理事会下属内部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九)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服务;
(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或者授权校长签署相关文件;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遇紧急情况,在符合学校利益的前提下,直接对学校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四)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理事长履行相应职责;
(五)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或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理事会会议召开前7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部门应书面通知各位理事,说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达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1份委托。
(三)理事会坚持一切从学校教育事业和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集思广益,民主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举办者的变更等重大事项;除重大事项之外,均为一般事项,经1/2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理事应超过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四)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须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会成员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理事长签署下发执行。
(五)理事会议记录、决议、纪要由理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校理事会负责,向校理事会和教代会报告工作。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连任。
第三十三条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二)负责学校日常管理,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对学校发展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
(五)提名副校长人选,并报理事会批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或者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励或处分,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依法享有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及其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议事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理事长、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事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其中,教职工代表监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因故未改选的,均视为连任)。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人事、资产、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但无表决权;对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表监督意见、提出纠正建议,相关意见应记入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落实本章程规定,对学校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学校主要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四)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费用由学校承担;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中,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五分之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师代表以二级教学单位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必要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由执委会组织代表团团长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如下:
(一)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2/3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在学生委员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并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均通过学生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关工委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各自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密切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办学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度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总体管理全校行政、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财务后勤、安全稳定等工作,并设置相关教学院部、科研及行政职能处室。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和职工是指具有明确岗位职责且签订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等工作人员等,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学校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聘用专任教师的,需在聘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学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五十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聘用合同制,自主聘任教师和职工,聘任的教师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学校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由学校管理,用于职业激励或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能力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我国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并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其他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履行教师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5.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6.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7.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遵守学术规范;
8.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学校其他职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2.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4.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发扬团队精神,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5.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接受学校的考核。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品行。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专兼职班主任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全额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思想品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及学习、培训过的学员;
(二)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有关人员;
(四)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十七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校友会工作。
第七章 教学科研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教学资源优先配置,努力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学校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编制人才培养方案,选用和编写教材及教辅材料;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学生自由全面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9人的单数。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第七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督查、审议、评估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常务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整体性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教学经费划拨与使用、教学岗位设置等重大教学事项;
(二)研究和审议教学基本建设(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三)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含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教学研究项目等)的立项与建设;
(四)评审或推荐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和各类教学奖项等;
(五)审议和仲裁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六)指导和督查全校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教学日常工作;
(七)研究和审议与教学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职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
(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
(三)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加大教学改革,突出服务地方经济的教育特色,加强实验实训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相应实验实训基地,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院二级教学管理与科研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参加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规范有序开展广泛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上一条款形成的资产、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有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对上述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在终止时,将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社会捐助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及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切实保护学校各类法人财产。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其中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学校理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学校的全部资金,如收取的费用、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等,均使用以学校名义开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建立校内项目库,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八十四条 学校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关联交易、举债融资等交易行为,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实施。
第八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时应签订捐赠协议,在学校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十七条 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办学风险。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学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和师生权益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八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九十条 学校保护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与权益,并合理合法利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 达理 尚学 精工”。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是由三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圆内上方为汉字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环为校训“明德、达理、尚学、精工”;内环由齿轮和太阳元素组成。整体色调为红色,与白色背景交错相间,亮丽鲜明,红色代表着热情、向上,以及一种催人奋进的力量。校徽寓意学校上下同心同德、立德树人、追求卓越的精神内涵。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梦想》。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9日。
第十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五条 学校的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经学校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终止
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决定,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因故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况出现。
第九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要对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以学校自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包括但不限于: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保障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在充分尊重出资者意见的基础上由审批机关统筹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将办学许可证交回业务主管单位,将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一〇〇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和学校自身的发展实际予以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修订本章程: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或理事会 1/2 成员提议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〇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报登记机关备案。章程修改如果涉及到教职工重大利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变更的,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〇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表决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理事会审定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第一〇三条 本章程属学校办学行为的根本性约束文件,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学校制定其他管理规定、办法、细则等规章制度时,均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